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0民初39号 原告:巢湖斌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巢湖市卧牛山街道贾塘社区双庙组**。
法定代表人:张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博,浙江颂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坤,浙江颂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台神盾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三合镇塘上村中心路**/div> 法定代表人:鲍鹏飞。
原告巢湖斌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台神盾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巢湖斌宇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巢湖斌宇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