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3228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
委托代理人白岽晓,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新同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
法定代表人陆建键。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新同盟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人民币1,800元,应退回人民币1,7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