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新同盟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6民初13228号
案件名称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新同盟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同盟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3228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

委托代理人白岽晓,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新同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

法定代表人陆建键。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新同盟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人民币1,800元,应退回人民币1,775元。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