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民辖终2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艾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城北西路****房。
法定代表人:张易功,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胜蓝电气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沿山路**创业壹号****div>法定代表人:郑青焕,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江苏杰士德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城北西路****房>法定代表人:景余祥,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昆山艾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胜蓝电气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江苏杰士德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知初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案审查过程中,上诉人昆山艾派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2019)苏05知初45号民事裁定提出的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昆山艾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昆山艾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