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21499号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源,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伟宾,男,198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蔡伟宾、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蔡伟宾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王 贞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