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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尚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04民初13135号之二
案件名称谢尚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谢尚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13135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钱金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航,上海市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谢尚挺,男,199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谢尚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作出(2019)沪0104民初13135号民事裁定,冻结谢尚挺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故其请求解除对谢尚挺的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谢尚挺的财产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贞审 判 员  钱建亮人民陪审员  车立文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冯佳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四)人民法院认定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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