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4078号原告:惠州至泰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汤泉侨兴科技工业园**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2E。
法定代表人:王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云龙,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武平,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特发东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市南山区中山园路黎明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2G。
法定代表人:陈传荣。
被告:深圳特发东智科技有限公司龙岗工厂,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宝龙社区宝龙二路**京能工业园科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Y。
法定代表人:陈传荣。
被告:上海顺迪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X5。
法定代表人:方欣。
原告惠州至泰通信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深圳特发东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特发东智科技有限公司龙岗工厂、上海顺迪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
原告惠州至泰通信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至泰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惠州至泰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胡 志 光审判员 卢 艳 贝审判员 黄 瑜 瑜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汉堂(兼)书记员 陈柔米(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