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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至泰通信有限公司与深圳特发东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特发东智科技有限公司龙岗工厂、上海顺迪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3民初4078号
案件名称惠州至泰通信有限公司与深圳特发东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特发东智科技有限公司龙岗工厂、上海顺迪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惠州至泰通信有限公司;深圳特发东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特发东智科技有限公司龙岗工厂;上海顺迪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4078号原告:惠州至泰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汤泉侨兴科技工业园**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2E。

法定代表人:王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云龙,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武平,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特发东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市南山区中山园路黎明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2G。

法定代表人:陈传荣。

被告:深圳特发东智科技有限公司龙岗工厂,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宝龙社区宝龙二路**京能工业园科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Y。

法定代表人:陈传荣。

被告:上海顺迪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X5。

法定代表人:方欣。

原告惠州至泰通信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深圳特发东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特发东智科技有限公司龙岗工厂、上海顺迪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

原告惠州至泰通信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至泰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惠州至泰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胡  志  光审判员 卢  艳  贝审判员 黄  瑜  瑜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汉堂(兼)书记员 陈柔米(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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