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291民初2983号原告:芜湖圣大医疗器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商建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兆祥,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
何小芳,安徽方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九龙泌尿专科医院,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游金豹,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安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丁红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进,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圣大医疗器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九龙泌尿专科医院、安徽安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圣大医疗器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合肥市九龙泌尿专科医院、安徽安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讼的申请。
经审查,原告芜湖圣大医疗器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圣大医疗器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合肥市九龙泌尿专科医院、安徽安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34元,减半收取1217元,由原告芜湖圣大医疗器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家平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吴杰健书记员陈凤梅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