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4刑终591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波乾,男,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鸡泽县人,捕前住该村。
2017年9月14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鸡泽县公安局批拘在逃,2018年3月7日到鸡泽县公安局投案,当日被取保候审。
2019年3月6日被鸡泽县公安局批拘在逃,同年3月11日到鸡泽县公安局投案,当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3月2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鸡泽县看守所。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审理鸡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波乾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2019)冀0431刑初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波乾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波乾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王波乾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销售金额、违法所得等部分事实尚有不清之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三)项、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2019)冀0431刑初5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