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604号 原告: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埗镇塘厦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2818112470。
法定代表人:黄建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名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德源,男,1983年7月13日出生,个体工商户。
原告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德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
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于209年8月14日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