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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与吴银清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沪0104民初29419号
案件名称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与吴银清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劲霸;吴银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沪0104民初29419号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洪忠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源仁,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书澄,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银清,女,198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银清、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了对被告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已裁定予以准许。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书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银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700,000元(其中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2,500元、公证费1,500元)。

事实和理由:劲霸男装是中国休闲男装行业标志性品牌。

原告享有第XXXXXXXX号及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未经授权,在“拼多多”网络购物平台中开设的店铺内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诉讼中,原告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经济损失的数额为146,000元。

被告吴银清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系第XXXXXXXX号及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权利人,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25类服装等,有效期分别至2025年1月13日、2025年1月6日。

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颁发的荣誉证书显示:“劲霸”牌茄克衫连续多年(2009-2014)荣列同类产品市场销量第一位。

“劲霸”服装于2014年1月被上海市名牌推荐委员会评为上海名牌。

被告在拼多多网络交易平台开设了名为“男人帮名品汇”的店铺。

2017年10月27日,上述店铺出售有名称为“【劲霸品牌男装夹克】2017秋冬季男士中年茄克外套九牧王男装加厚款商务休闲柒牌金利来七匹狼花花公子茄克【春秋款和加绒款】”的茄克衫一款,销售页面显示售价为158元(原价1,680元,单独购买168元)、“已拼925件”等内容及190条商品评价。

公证购买的上述商品吊牌内容、领标缝制方式均与原告正品不同,吊牌载明生产商为晋江劲霸男装有限公司,但原告称与该公司并无授权关系。

被控侵权商品外包装袋及吊牌均印有第XXXXXXXX号商标,吊牌及领标另印有及标识。

被控侵权商品于2017年12月14日已停止销售,于2018年9月3日由平台禁封。

原告于诉讼中申请撤回了第一项诉讼请求。

针对公证购得的被控侵权商品的实际销量,“拼多多”平台的经营者寻梦公司向本院出具了销售情况表:截至禁封日,其销售链接中商品名称包含“劲霸”的销售数量为1,183件,销售金额共计186,244元。

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2,500元。

以上事实有附卷证据以及本院审理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亦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案原告系第XXXXXXXX号及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有权在注册商标有效期限内就他人侵害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本案中,被告销售的茄克衫产品及包装上使用了原告主张权利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标识,且被控侵权商品的吊牌内容、领标缝制方式等与原告产品有明显差异,故应认定被控侵权商品系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被告在网络平台销售了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了第一项诉讼请求,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对于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本院结合原告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情节,被控侵权商品的售价、销量等因素酌情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

律师费、公证费确系原告为本案诉讼所需,且其主张金额合理,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银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负担990元,被告吴银清负担2,310元;

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吴银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钱建亮人民陪审员  曹瑞强人民陪审员  林 英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冯佳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2001年)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2001年)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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