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1民初20549号原告:上海美臣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民益处路**。
法定代表人:施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正青,广东中大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三元里昌盛化妆品商行,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三元里兴发广场首期**首层**/div>经营者:刘奕填,男,汉族,1966年4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仙城镇深溪深洋新寨七巷**,公民身份证号码4405241966********。
被告:汕头市天韵日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司马浦港州工业路**iv>法定代表人:曾和。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美臣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三元里昌盛化妆品商行、汕头市天韵日化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美臣化妆品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汕头市天韵日化实业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美臣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美臣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白云三元里昌盛化妆品商行、汕头市天韵日化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上海美臣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