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19561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源,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晓媛,女,199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于晓媛、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于晓媛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贞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