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530号之二 原告:詹金墙,男,196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永康市天利工量具厂,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西溪镇石江村。
诉讼代表人:吕顺天。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皝,公司员工。
原告詹金墙诉被告浙江省永康市天利工量具厂(以下简称天利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詹金墙申请撤回对被告阿里巴巴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詹金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被告天利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皝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詹金墙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詹金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詹金墙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520元,由原告詹金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