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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金墙与浙江省永康市天利工量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530号之二
案件名称詹金墙与浙江省永康市天利工量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詹金墙;浙江省永康市天利工量具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530号之二 原告:詹金墙,男,196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永康市天利工量具厂,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西溪镇石江村。

诉讼代表人:吕顺天。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皝,公司员工。

原告詹金墙诉被告浙江省永康市天利工量具厂(以下简称天利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詹金墙申请撤回对被告阿里巴巴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詹金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被告天利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皝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詹金墙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詹金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詹金墙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520元,由原告詹金墙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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