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浙东五金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0191执1782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浙东五金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浙东五金批发部;裘雪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91执1782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金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被执行人:合肥瑶海区浙东五金批发部,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临泉路瑶海文体市场****。

经营者:裘雪仙。

被执行人:裘雪仙,男,196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本院在执行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合肥瑶海区浙东五金批发部、裘雪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合肥瑶海区浙东五金批发部、裘雪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瑶海区浙东五金批发部、裘雪仙银行存款8170元(其中经济损失8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20元,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