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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圣龙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3刑初1240号
案件名称吕圣龙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吕圣龙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3刑初1240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圣龙,男,198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因本案于2018年11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进雄,广东瑞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9]9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圣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经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敏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圣龙及辩护人张进雄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8月至11月间,被告人吕圣龙陆续招募马某、徐某、胡某、刘某(均另处理)等人,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广州市花都区大量灌装生产假冒“innisfree”、“ANESSA”、“L’OCCITANE”等注册商标的化妆品。

期间,被告人吕圣龙作为该窝点管理人员,负责人员招募、工资发放、联系客户、运送货物等事宜。

2018年11月15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吕圣龙所租赁的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秀塘村上围庄17号厂房及附近2个仓库内缴获假冒“innisfree”注册商标的绿茶精粹平衡保湿水乳套装226套、假冒“miseenscene”注册商标的护发精油(70ml)600支、假冒“innisfree”注册商标的面霜(50ml)200瓶、假冒“innisfree”注册商标的乳液(160ml)1080瓶、假冒“ANESSA”注册商标的uv防晒霜(60ml)150支、假冒“L’OCCITANE”注册商标的乳木果经典润手霜(30ml)14000支等成品化妆品,以及大量假冒“欧某”、“兰芝”、“香奈儿”、“兰蔻”、“雪花秀”、“W.Lab”、“miseenscene”、“ANESSA”、“悦诗风吟”、“贝某”等品牌化妆品小样、包材等物品一批和灌装机2台。

经鉴定,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549,908元。

公诉机关就其指控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圣龙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吕圣龙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吕圣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其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吕圣龙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在本案中只是收取加工费,获利不多,也基本不参与销售方面的工作。

2、被告人租赁的加工点和仓库的时间比较短,规模较小,假冒的产品没有流入社会。

3、被告人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

4、被告人是初犯、偶犯。

5、被告人家庭情况困难。

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至11月间,被告人吕圣龙陆续招募马某、徐某、胡某、刘某(均另处理)等人,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广州市花都区大量灌装生产假冒“innisfree”、“ANESSA”、“L’OCCITANE”等注册商标的化妆品。

期间,被告人吕圣龙作为该窝点管理人员,负责人员招募、工资发放、联系客户、运送货物等事宜。

2018年11月15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吕圣龙所租赁的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秀塘村上围庄17号厂房及附近2个仓库内缴获假冒“innisfree”注册商标的绿茶精粹平衡保湿水乳套装226套、假冒“miseenscene”注册商标的护发精油(70ml)600支、假冒“innisfree”注册商标的面霜(50ml)200瓶、假冒“innisfree”注册商标的乳液(160ml)1080瓶、假冒“ANESSA”注册商标的uv防晒霜(60ml)150支、假冒“L’OCCITANE”注册商标的乳木果经典润手霜(30ml)14000支等成品化妆品,以及大量假冒“欧某”、“兰芝”、“香奈儿”、“兰蔻”、“雪花秀”、“W.Lab”、“miseenscene”、“ANESSA”、“悦诗风吟”、“贝某”等品牌化妆品小样、包材等物品一批和灌装机2台。

经鉴定,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549,90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圣龙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委托人戚某某的陈述,证人马某、徐某、胡某、刘某、黄某1、黄某2的证言,被告人吕圣龙的供述,辨认笔录,辨认材料,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涉案财物移交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穗番价认定[2018]1256号、1255号、128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穗番价认函[2018]1334号、1381号单价证明,进仓单,通话清单,被害单位出具的营业执照、委托书、授权委托书、知识产权授权委托书、未授权证明、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明、商标转让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证明、鉴定书、鉴定证明、价格证明、公证书,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同案人材料,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圣龙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依法应当对其适用“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圣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吕圣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以上述理由及被告人是初犯、偶犯等为由建议对被告人吕圣龙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吕圣龙判处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被扣押的OPPO手机一台,因暂未有证据证实是本案的作案工具,本院不予下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本院根据法定刑幅度、法定的量刑情节、酌定的量刑情节,并考虑被告人犯罪的具体事实、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宣告刑。

综合以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圣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8年11月15日起执行至2022年2月14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二、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化妆品及包装一批,予以没收销毁;

缴获的作案工具灌装机二台、苹果6手机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详见扣押清单,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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