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1民初20374号原告:上海美臣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施健,系该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叶正青,广东中大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镇盛化妆品商行,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
经营者:刘奕镇。
委托代理人:王小雨,广东易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峻博,广东易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黄岐嘉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杨文杰,系该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小雨,广东易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峻博,广东易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美臣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镇盛化妆品商行、佛山市南海区黄岐嘉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上海美臣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美臣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美臣化妆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上海美臣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