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3219号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新界荃湾沙咀道**嘉达坏球中心****。
法定代表人郭振杰。
委托代理人朱理婷,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开有,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爱尚购数码商行,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海城路海城新村****215会信用代码:×××Q3F。
法定代表人范联来。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爱尚购数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爱尚购数码商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