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民初833号 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广达路******201。
法定代表人:梁美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亦海,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伟鑫,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台县安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坦头镇牌门村**** 法定代表人:王文豪。
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台县安盛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