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91执189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董事长。
被执行人:合肥庐阳区曙滋食品商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凯悦豪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6。
经营者:张欣明。
被执行人:张欣明,男,199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本院在执行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庐阳区曙滋食品商行、张欣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合肥庐阳区曙滋食品商行、张欣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庐阳区曙滋食品商行、张欣明银行存款13375元(其中经济损失13000元;
迟延履行利息顺延至款清;
案件受理费280元、执行费95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