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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区曙滋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0191执1890号
案件名称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区曙滋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区曙滋食品商行;张欣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91执189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董事长。

被执行人:合肥庐阳区曙滋食品商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凯悦豪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6。

经营者:张欣明。

被执行人:张欣明,男,199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本院在执行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庐阳区曙滋食品商行、张欣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合肥庐阳区曙滋食品商行、张欣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庐阳区曙滋食品商行、张欣明银行存款13375元(其中经济损失13000元;

迟延履行利息顺延至款清;

案件受理费280元、执行费95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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