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粤0307民初15252号原告:深圳市哈美教育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五联社区齐心路**。
法定代表人:郑奋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强,广东威纳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新屯哈美幼儿园,住所地深圳,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新联社区新屯村围肚南三巷**>法定代表人:曾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顺驱,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焕仪,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深圳市哈美教育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新屯哈美幼儿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赔偿经济损失18万元;
二、立即停止侵权;
三、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开庭审理后,原、被告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受理费共计人民币39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950元。
原告已预交人民币3900元,本院依法退还人民币19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