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0执299号申请执行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
被执行人:许昌裕臻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许繁路魏南农资市场中段(许昌市兴华路与许由西路交叉口向南约1000米路东“洋河蓝色经典南城烟酒名店”)。
法定代表人:左小娟,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许昌裕臻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许昌裕臻贸易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8)豫10民初1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许昌裕臻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8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财产,并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评估、拍卖、变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