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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与武汉万丽东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0102民初31464号
案件名称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与武汉万丽东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武汉万丽东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2民初31464号原告: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罗路****。

法定代表人:龚礼。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妍楣,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万丽东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中国一冶高新技术产业园(冶金大道**)****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戴星星。

被告:北京京东叁百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万丽东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百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

原告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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