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6民初328号之二原告:河北山浦塑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后辛庄开发区新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XU。
法定代表人:梁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彦龙,河北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年飞,男,197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波,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山浦塑美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年飞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
被告刘年飞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作出(2018)冀06民初32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驳回被告刘年飞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被告刘年飞不服,提起上诉。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民辖终37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19年7月29日,原告河北山浦塑美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山浦塑美电器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山浦塑美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947元,减半收取15973.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河北山浦塑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