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5民初10987号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赖三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允,北京京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阳,北京京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泰芒泰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注销),原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院**楼**01V111(含跃层)内**。
原法定代表人:王开元。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泰芒泰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注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予以立案。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北京泰芒泰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销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