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1681号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火炼树东莞大道**台商大厦**办公**。
法定代表人:龚举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明均,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吉美腾达汽车用品销售中心,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南四环****楼**v>经营者:张玉龙。
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吉美腾达汽车用品销售中心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