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粤0114民初1821号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英文名:CHARLES&KEITHINTERNATIONALPTE.LTD.),住所地新加坡邮区534101华杰集团总部大成连路6号#08-00。
代表人:FongSheeBeng,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佳,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蓉,女,199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拜成、李倩飞,均为广东颖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杰公司)诉被告袁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袁蓉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华杰公司第321611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袁蓉赔偿华杰公司因侵权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及华杰公司因维权而支出的律师费、调查取证及差旅费费用等合理开支共计3.6万元;
3.袁蓉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袁蓉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第321611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袁蓉于2021年5月3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6000元;
三、被告袁蓉支付完上述款项之后,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不再就本案纠纷向被告袁蓉主张权利;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700元,本院退回2350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