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10347号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松坪山齐民道**宇阳大厦**南。
法定代表人:雷国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梦,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顺威通讯店,经营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长发西路**。
经营者:文平。
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顺威通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案件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
原告于2019年8月20日以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共计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依法向其退还人民币10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