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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优客星空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京73民初415号
案件名称四川优客星空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优客星空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韩投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415号原告:四川优客星空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锦晖西一街********。

法定代表人:刘翔,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睿,重庆坤源衡泰(成都)律师事务所。

被告:上海韩投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刚,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四川优客星空公寓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优客公司)诉被告上海韩投建材有限公司(简称韩投公司)、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京东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优客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韩投公司、京东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优客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优客星空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韩投建材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八千九百五十五元,减半收取四千四百七十七元,由原告四川优客星空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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