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6知民初112号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
法定代表人:陈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叶,上海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阳县纯庭娱乐服务部,住所,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现代城旧城改造东王示范区**div>经营者:刘佳静。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高阳县纯庭娱乐服务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高阳县纯庭娱乐服务部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