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民初314号 原告:裴广成,男,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耀安,广东今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平,广东今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金工力机械厂,经营场所:浙江省瑞安市飞云街道前金村。
投资人:高荣军,该厂厂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裴广成与被告瑞安市金工力机械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裴广成以涉案专利被宣告无效为由,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裴广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4500元,由原告裴广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