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知民初885号申请人:河南省永圣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天丰科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永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权,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杜树亮,男,汉族,1959年2月3日出生。
申请人河南省永圣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杜树亮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省永圣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杜树亮名下银行存款300000元,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省永圣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杜树亮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河南省永圣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