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1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市虎戈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济开发区铜陵西路**第**第**南面。
法定代表人:徐有道,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纳恩博(常州)科技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常武中路**常州科教城创研港**楼****/div> 法定代表人:王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广兴,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金华市虎戈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虎戈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纳恩博(常州)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纳恩博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的(2020)浙01知民初4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虎戈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裁定将本案移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一、本案由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符合相关规定。
本案虎戈公司位于金华市永康市,隶属于金华市辖区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5年修正)第二条规定以及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本案由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
二、本案由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可节约司法成本。
本案的被告之一为寻梦公司,归属地上海市长宁区,本案主要侵权地位于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纳恩博公司归属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均不属于原审法院辖区。
为便于调查取证和节约司法资源,本案由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更为合理。
纳恩博公司、寻梦公司未作答辩。
纳恩博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受理。
纳恩博公司起诉请求判令:一、虎戈公司、寻梦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实用新型专利(ZL20142086****.7)的行为,虎戈公司销毁库存涉案侵权产品,寻梦公司删除侵权产品销售链接;
二、虎戈公司赔偿纳恩博公司30万元(包括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部分合理开支);
三、虎戈公司、寻梦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纳恩博公司于2014年12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模块化的两轮动平衡车”的实用新型专利,2015年7月8日该申请获得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20142086****.7,该专利权至今有效。
虎戈公司未经纳恩博公司许可,在寻梦公司的“拼多多”团购平台上经营的店铺“安速驰旗舰店”许诺销售、大量销售侵犯纳恩博公司上述专利权的产品。
上述事实纳恩博公司已经通过公证方式进行证据保全并制作了公证书。
经比对,虎戈公司销售的涉案产品落入纳恩博公司专利权保护范围。
纳恩博公司认为,虎戈公司和寻梦公司的行为已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提起本案诉讼。
虎戈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虎戈公司住所地位于金华市永康市,为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实施地,因此应将本案移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发生在杭州市、嘉兴市、湖州市、金华市、衢州市、丽水市辖区内有关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原审法院管辖。
本案虎戈公司住所地位于金华市,故根据上述批复意见,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虎戈公司的管辖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虎戈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虎戈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
原审法院认定本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第二条规定,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杭州市、嘉兴市、湖州市、金华市、衢州市、丽水市辖区内有关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虎戈公司的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位于原审法院管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纳恩博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虎戈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袁晓贞 审判员 马 军 审判员 于志涛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邓旭涛 书记员王燚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109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 合 议 庭 审判长:袁晓贞 审判员:马军、于志涛 法官助理:邓旭涛 书记员:王燚 裁判日期 2021年4月14日 涉案专利 “模块化的两轮动平衡车”实用新型专利 (ZL20142086****.7) 关 键 词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
管辖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市虎戈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纳恩博(常州)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金华市虎戈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第二条。
法律问题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异议审查。
裁判观点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