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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德金非法经营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渝05刑更2650号
案件名称廖德金非法经营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廖德金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5刑更2650号罪犯廖德金,男,汉族,1966年5月19日出生于重庆市梁平区,现在重庆市长康监狱服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9日作出(2017)渝0231刑初3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廖德金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原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

刑期自2017年8月17日起至2020年10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9月22日交付刑罚执行机关执行。

刑罚执行机关重庆市长康监狱于2019年7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重庆市长康监狱提出:罪犯廖德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表扬三次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

前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表扬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刑罚执行机关重庆市长康监狱建议对罪犯廖德金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所报罪犯廖德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

对刑罚执行机关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廖德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德金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0年1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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