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92民初13847号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住所地卢森堡1118卢森堡市艾丁根大街**。
法定代表人:奥托·布吕德雷,常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锋,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君,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圣名世贸城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回兴街道服装城大道****-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331587774X。
法定代表人:唐胜明,职务不详。
普拉达有限公司与圣名世贸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普拉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普拉达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