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82民初991号 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海尔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3341409001。
法定代表人:郑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韩康,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笑笑,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龙山伟森家用电器店,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龙山镇凤鸣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2MA291W2397。
经营者:葛伟森,男,198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龙山伟森家用电器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