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2民初8865号 原告:晋江市大黄蜂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溪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749087806Y。
法定代表人:丁思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水平,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邕睿,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晋江市大黄蜂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水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
晋江市大黄蜂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以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晋江市大黄蜂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晋江市大黄蜂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晋江市大黄蜂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