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1民初14757号 原告:华夏协同(北京)国际医学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钟晓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鸿飞,北京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东方瑞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刘传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夏协同(北京)国际医学研究院与被告青岛东方瑞尚实业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夏协同(北京)国际医学研究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 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