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533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群芳,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轩,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池区陆志青移动业务代办点,经营场所池州市贵池区。
经营者:陆志青。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贵池区陆志青移动业务代办点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 浩 审判员 朱治能 审判员 王韩利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成玮 书记员陈秋霞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