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知民初75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2层A单元。
法定代表人:韩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王艳,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尤冬婷,女,汉族,1997年7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确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攀,男,汉族,1995年6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确山县。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眼镜有限公司诉被告尤冬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尤冬婷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眼镜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