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厦门爱亦锐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与尤冬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17知民初75号
案件名称厦门爱亦锐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与尤冬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爱亦锐光学眼镜有限公司;尤冬婷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知民初75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2层A单元。

法定代表人:韩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王艳,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尤冬婷,女,汉族,1997年7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确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攀,男,汉族,1995年6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确山县。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眼镜有限公司诉被告尤冬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尤冬婷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眼镜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