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3民初375号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环城西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张江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益,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虎,男,汉族,1990年7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睢宁县。
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4770元,由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