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粤01执2263号申请执行人:台州君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峰江街道浮排居后泮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U75。
法定代表人:潘声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科创万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魏公村路8号6号楼5层05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3。
法定代表人:张志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州市诺曼蒂克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振兴村火砖屋兴业路南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7L。
法定代表人:罗宇,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台州君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科创万达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诺曼蒂克皮具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16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北京科创万达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18万元及违约金;
被执行人广州市诺曼蒂克皮具有限公司停止使用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等,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如不履行,应报告财产情况。
但被执行人北京科创万达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同时,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该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该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9年5月16日,本院委托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北京科创万达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亦未见其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9年7月1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北京科创万达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建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同时,由于该被执行人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依法将该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科创万达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依法予以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北京科创万达科技有限公司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