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知民初108号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湖大道16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382887412。
法定代表人:薛嘉琛,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彬、汪芬蕊,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拥军,男,197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昊杰、蒋辉,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丁拥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