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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艾维普思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华新区创佳康电子科技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6民初6481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艾维普思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华新区创佳康电子科技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艾维普思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华新区创佳康电子科技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6481号原告深圳市艾维普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长圳社区长兴科技工业园30栋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T。

法定代表人欧阳俊伟,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周芬、罗娟娟,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创佳康电子科技商行,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玉翠新村一区119栋9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P2W。

经营者李冬英。

原告深圳市艾维普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创佳康电子科技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

经审查,被告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为侵害商标权案件,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均不在宝安区,被告住所地在深圳市××区,龙华区不属于宝安区的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移交给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处理。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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