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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修武县汇客泉时代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08执154号之一
案件名称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修武县汇客泉时代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修武县汇客泉时代广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8执1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周瑛鑫,董事长。

被执行人:修武县汇客泉时代广场,经营场所:河南省修武县七贤大道金鑫市场。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祁卫星申请执行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修武县汇客泉时代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8)豫08民初1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修武汇客泉时代广场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享有“好太太”注册商标专用产品的行为,并且赔偿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2000元。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采取了如下措施:一、依法向被执行人修武县汇客泉时代广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接到上述法律文书后未按时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线上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修武县汇客泉时代广场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网络银行、证券、车辆等信息,依法网络冻结祁卫星名下6个银行账户,未发现修武县汇客泉时代广场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线下通过焦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修武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和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土地、房产信息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土地信息,查询祁卫星银行理财产品、国债、公积金、收益型保险、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四、2019年8月6日,本院再次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进行了网上查询,未发现财产信息。

五、对被执行人修武县汇客泉时代广场经营场地实地调查,发现经营场所已经拆除,对祁卫星居住地调查并无可供执行财产。

综上,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9年8月28日通过电话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对被执行人所采取的执行措施以及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8民初1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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