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2知民初466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慧,北京东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东区麦德旺食品超市,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天山路97号(缤纷购物广场地下一层)。
经营者:郑清。
被告:亳州拉图庄园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楚店镇202省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尹纯磊。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河东区麦德旺食品超市、亳州拉图庄园酿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