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植锦芳、四川省邛崃市春江酒厂与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英德市英城裕兴隆日用品商店、刘国霞、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18民终1307号
案件名称植锦芳、四川省邛崃市春江酒厂与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英德市英城裕兴隆日用品商店、刘国霞、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英德市英城裕兴隆日用品商店;四川省邛崃市春江酒厂;植锦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刘国霞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8民终13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邛崃市春江酒厂。

投资人:植锦芳。

上诉人(原审被告):植锦芳,女,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娴,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萌,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英德市英城裕兴隆日用品商店。

经营者:潘力。

原审被告:刘国霞,女,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原审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欢,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省邛崃市春江酒厂、植锦芳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英德市英城裕兴隆日用品商店、原审被告刘国霞、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1802民初1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快审程序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上诉期间,法院依法向四川省邛崃市春江酒厂、植锦芳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逾期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四川省邛崃市春江酒厂、植锦芳在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四川省邛崃市春江酒厂、植锦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1802民初125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罗文雄审 判 员 曾文东审 判 员 禹 莉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法官助理 陆倩倩书 记 员 潘丽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

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

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