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302民初8732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
委托代理人曾明泉、施锦锋,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惠城区艾客花语箱包店,经营场所:惠州市,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杨荣花。
委托代理人黄碧学、丁志云,广东梦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惠城区艾客花语箱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惠州市惠城区艾客花语箱包店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对惠州市惠城区艾客花语箱包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