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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欣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1刑初2198号
案件名称叶欣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叶欣杰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1刑初2198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欣杰,男,199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因本案于2019年4月10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9〕20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欣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筱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欣杰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起,被告人叶欣杰为非法牟利,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在本市白云区同德街富力桃园XX栋XX房内存储、销售假冒“OMEGA”注册商标的手表。

2019年4月10日,民警在上址抓获叶欣杰,并当场缴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手表一批。

经统计,叶欣杰已销售的假冒“OMEGA”注册商标的手表32只,共价值人民币59803元。

现场查扣假冒“OMEGA”注册商标的手表101只,价值人民币140850元。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欣杰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叶欣杰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对叶欣杰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间量刑,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叶欣杰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定性、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8年起,被告人叶欣杰为非法牟利,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广州市白云区同德街富力桃园XX栋XX房内存储、销售假冒“OMEGA”注册商标的手表。

2019年4月10日,民警在上址抓获被告人叶欣杰,并当场缴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手表一批。

经统计,上述已售假冒“OMEGA”注册商标的手表32只共价值人民币59803元;

缴获假冒“OMEGA”注册商标的手表101只共价值人民币15809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查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证据证实:1.赃物照片;

2.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

3.《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搜查笔录;

4.电子数据及微信截图;

5.证人叶某、刘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

6.商标注册、鉴定报告等材料;

7.身份材料;

8.到案经过;

9.被告人叶欣杰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欣杰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欣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

被告人叶欣杰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叶欣杰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欣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0日起至2019年11月9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假冒“OMEGA”注册商标的手表一批(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销毁。

(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许 滢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龙筱晨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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