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73民初535号申请人:爱康网健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黎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冰一,上海润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征宇,上海润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美东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俞熔,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啸贤,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圣嘉门诊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文超,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爱康网健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美东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王海峰、美年大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圣嘉门诊部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爱康网健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上海美东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的“体检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包括“美东团检报告平台软件”、“美东企业客户预约体检平台软件”、“美东综合信息管理软件”、“企业在线预约系统”等系统和相应的数据库文件)的代码、程序、文档及调用的数据库文件,保全由被申请人上海圣嘉门诊部有限公司使用的“圣嘉门诊体检系统”软件的代码、程序、文档及调用的数据库文件。
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保全被申请人上海美东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的“体检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包括“美东团检报告平台软件”、“美东企业客户预约体检平台软件”、“美东综合信息管理软件”、“企业在线预约系统”等系统和相应的数据库文件)的源程序、目标程序、文档及上述软件所调用的相应数据库文件;
二、保全由被申请人上海圣嘉门诊部有限公司使用的“圣嘉门诊体检系统”软件的源程序、目标程序、文档及上述软件所调用的相应数据库文件。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范静波人民陪审员 汤洪波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