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92民初13218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美佳大厦B座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2818870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洋洋,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雪健,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邦琼,女,197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告龙邦琼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